根据香港政府2014新《公司条例》(第32章)规定公司须持续地在其注册办事处及每个业务场所,展示该公司的注册名称。公司名称须采用可阅字样,并须置于可让有关处所的访客易于看到的位置。
为方便用作多间公司的注册处或业务场所的地点展示公司名称,凡任何地方多于六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场所,只要在每段4分钟时段内,透过电子器材将注册名称展示最少一次,每次持续展示最少15秒,或只要有人透过电子器材要求展示注册名称后,该名称能够于4分钟内展示,则公司已遵从在该地点展示注册名称的有关规定。
公司未有将其名称紧附于其营业地点的外面或以电子形式展示公司水牌,将受到法院检控,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港币300元/天。如检查发现未挂牌,如某公司已经成立360天,则视为持续失责。罚款为:360天*300元/天=108000元。
为配合香港政府注册署要求,避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罚款,我司提供水牌套餐供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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