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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非香港公司
非香港公司是指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并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该等公司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一个月内申请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
透过本处「注册易」以电子形式,或到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收款处以印本形式交付下列文件及正确费用:
表格NN1 - 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注册申请书;
对公司的组织作出规定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例如宪章、法规或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公司注册证明书或同等性质的文件的经核证副本;
公司最近期发表的帐目的经核证副本; 及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2)。
如申请获批准,你可下载或领取「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注(以下统称「证书」)。证书会以电子形式或印本形式发出,视乎交付申请的形式而定。证书一般可于10个工作日内发出。电子证书与印本证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如以电子形式交付申请,有关下载证书的电邮通知书会发送到交付申请的注册用户的信息匣和注册电邮地址。
如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请,当证书可供领取时,本处会以传真方式通知文件提交人。提交人亲身到本处领取证书时,须出示传真通知书及通知书上所载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提交人委托他人代领,领件人必须出示提交人签署的授权书。
注:「商业登记证」只会发给仍未依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登记其业务的注册非香港公司。
详情请参阅下列资料小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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