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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登记
描述
一、什么是37号文 ?

一、 What is Document No. 37?

       37号文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于2014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而“37号文登记”指的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根据规定,境外投资产生的收益(包括交易所得、分红、利息等)回到国内时,都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已经完成的37号文登记文件。只有完成37号文登记,并且满足相关要求的中国境内个人投资者,才能保证境外投资收益合法合规地回到国内。也就是说,37号文是中国境内个人投资者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权/股份,以及境外收益合法回国的唯一途径。注意:该规定只针对个人投资者。境内机构投资者如果想对外直接投资,应当进行ODI(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登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ODI备案。
二、哪些人需要做37号文登记?

二、Who needs to register for Document No. 37?

1.→什么人需要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汇发〔2014〕37号文)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以下简称汇发〔2015〕13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件、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其中,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具体包括:(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2.→什么是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何时办理初始登记?
答:汇发〔2014〕37号文附件1《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及汇发〔2015〕13号文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据此向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居民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法律实践中,境内居民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有出资行为(含境外出资),也不可以支付注册费用(含境外支付)。

3.→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初始登记的审批部门是什么?审批时间预计多长?
答:根据汇发〔2014〕37号文及汇发〔2015〕13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如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所在地不一致时,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集中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
审批时间取决于受理银行的审批速度。

4.→境内居民持股境内权益公司时间与境内居民境外持股特殊目的公司时间是否有要求?为加速架构搭建,是否可以购买境外壳公司?
答:根据汇发〔2014〕37号文及汇发〔2015〕13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需要先持有境内权益公司后才能在境外持股特殊目的公司。
因境外壳公司股东名录中会出现与登记无关的企业或个人持股痕迹,不建议购买境外壳公司。在法律实践中,当不能满足上述登记规定时,各地银行会根据项目实际背景,决定受理与否。

5.→ 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证明且同时拥有中国护照的自然人,是否需要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答:汇发〔2014〕37号文附件1《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及汇发〔2015〕13号文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时,须凭合法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件或护照等)办理,境外永久居留证明等不能作为业务办理依据。”故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证明且同时拥有中国护照的自然人,在符合登记条件时,需要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6→在法律实践中可进行登记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及境外资产或权益分别是指什么?
答:在法律实践中可作为登记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通常为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境外资产或权益通常为境内居民在境外的合法收入(需要提供一系列佐证境外合法收入的文件,如工作签证、劳动合同、工资单、与工资单匹配的税单等)。

7.→境内权益公司股东人数较多,但只有部分自然人到境外持股,在办理初始登记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如果境内权益公司有部分股东不参与境外持股,需要该股东承诺其本次及以后均不以其拥有的此境内权益公司的资产和权益参与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同时,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的备注中注明。放弃的自然人股东须提供身份证件,放弃的机构股东须提供营业执照。

8.→ 境内居民在境外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殊目的公司,是否都需要进行登记?
答:汇发〔2014〕37号文附件1《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及汇发〔2015〕13号文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只为其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

        以上人群通过37号文的登记,可以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打通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资金能顺利调回中国的通道、也为后期进行境外上市融资或者回国返程投资解决合规的问题。但我们仍需注意的是: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原则上其实是不允许中国自然人在境外投资的。在国内现有的外汇管理体系下,37号文是中国自然人唯一的、合法合规地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方法。
因此,申报37号登记的目的是境外投融资,在海外融资出资形式是,以个人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者权益。在实操层面上,一般情况下,要先有境内公司的股权才可以做37号文的登记。
        另外,37号文登记的最终落脚点是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也就是最终一定是返程投资。制定37号文,目的是鼓励中国人到海外去融资,融资之后回来支援国家建设,不是让你用于其他目的。而实操中,只有通过VIE架构或者红筹架构等境外上市公司,大概率才能成功拿到37号备案。事实上,很多客户存在误解,以为是自然人直接在境外设立一个海外公司就可以申请37号文登记,这显然是一种错误的解读。对于自然人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上来说,目前还未放开。如果自然人只是单纯的设立了海外公司,未来,资金想合规回流的可能性不大。建议有资金回流需求的客户,可考虑国内公司对外投资,做ODI备案。以上就是针对很容易搞混淆的两个备案的基本情况介绍。总的来说,企业对外投资,无论是设立子公司还是境外并购,我们就需要进行ODI备案;如果是中国境内自然人居民,严格来说,我国并未放开中国境内自然人的对外投资投资,但我国是欢迎中国居民在境外通过架构融资以后再返程投资到中国境内的,针对这种情况,为了解决返程投资资金回流的合规性,我们就需要找鸿鑫瑞商务集团做3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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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登记个人境外投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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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來源:鸿鑫瑞商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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